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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宁“驴友案”终审,法院不支持众“驴友”赔偿死者家属共计21万余元的一审判决(转帖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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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3-4 20:27:15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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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宁市13名驴友相邀去县郊森林旅游,不料露宿时山洪暴发,一名女孩被洪水冲走,女孩的母亲状告其他驴友。一审法院判决“驴头”梁某赔偿16万余元,其余同行驴友赔偿4.8万元(南国早报2006年7月10日曾作报道)。今年2月25日,所有当事人均领到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的终审判决书。

  2006年7月,爱好自助游的梁某在网上发帖,召集到武鸣境内的大明山赵江进行露营旅游活动。女孩骆某与朋友在网上报名表示参加此次露营活动。7月8日,13名自助游“驴友”来到武鸣县两江镇赵江河床上扎帐篷露营。然而,谁也没想到的是,第二天凌晨,因山洪暴发,骆某不幸被山洪冲走身亡。事件发生后,骆某家长将同行的12名“驴友”告上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,要求他们对骆某的死亡共同承担责任,并提出了约35万元的赔偿要求。

 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,发帖人梁某、死者骆某以及其他11名“驴友”都负有不同程度的责任。“驴头”梁某承担60%的责任,死者骆某和其他“驴友”分别承担25%和15%的责任。2006年11月16日,青秀区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,12名驴友必须集体向骆某的家属赔偿死亡补偿、精神损害抚慰等共计21万余元,其中“驴头”要承担16万余元赔偿。

  “驴头”梁某等人不服,上诉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。二审法院在2007年3月开庭审理。法院认为,梁某等人及骆某进行户外集体探险,他们均是成年人,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对户外集体探险具有一定风险应当明白。各参与者之间基于对风险的认识而产生结伴互助的依赖和信赖,具有临时互助团体的共同利益。各参与者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。梁某在网上发帖提出到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的想法,帖子的内容只有出行时间、集合地点、目的地、费用估算及分担方式,并没有以组织者的身份制定具体活动方案,要求参与者服从其管理。从活动情况看,参与者之间也是松散的关系,没有具体的组织分工,大家也没有公推梁某为组织者,故梁某只是这次活动的发起人,并非组织管理者。活动费用在发帖时也已明确是“AA”制,即自助式,事实上不存在梁某通过此次活动营利的行为,一审判决认定梁某为此次活动的组织者,其行为具有营利性质,缺乏事实依据。

  梁某等人在户外集体探险活动中突遇山洪暴发,骆某死亡,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身亡,梁某等人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,主观上并无过错。死者家属主张12名“驴友”对骆某的死亡存在过错,于法无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

  尽管梁某等12名“驴友”对骆某的死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,但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的有关规定,12名“驴友”作为参加户外集体探险的当事人仍应分担民事责任,给予死者家属以经济上的适当补偿。梁某在该户外集体探险活动中作为发起人,应比其他参与者适当多分担责任。

  据此,二审判决梁某补偿死者父母3000元,其余11名“驴友”各补偿死者父母2000元。

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消息来自:南国早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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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级骑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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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3-4 22:08:43 | 只看该作者
可以消除广大领队们的顾虑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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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级骑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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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#
发表于 2010-6-21 11:46:52 | 只看该作者
标记之,判例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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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级骑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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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区QQ达人

4#
发表于 2010-6-21 16:37:30 | 只看该作者
不可抗拒因素,为啥呢?不懂就别装也别玩吗,赶什么时髦啊!发起活动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...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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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级骑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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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区QQ达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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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6-26 20:02:17 | 只看该作者
行前还是要签订免责协议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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